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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办发〔2016〕22号关于2016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12日 02:29 来源:阅读次数:



 

上级文件


京工办发〔2016〕22号



关于2016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总工会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首都广大职工为做好首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建功立业,拟在2016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名额与结构
    2016年拟评选首都劳动奖状70个左右;首都劳动奖章350名左右(含2015年举办的第五届全国职工技能大赛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冠军选手的优先推荐名额);北京市工人先锋号140个左右。各单位具体分配名额将另行通知。
在评选的首都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与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高于10%,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民主党派与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等应占一定比例。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20%。
二、推荐评选条件
    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应符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梦、依法治国等主题教育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中,对首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高端产业构筑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动首都绿色发展,治理“大城市病”、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对交通、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全国和市级各种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本通知中关于推荐评选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参照《关于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1)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与推荐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附件2)(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至市总劳模办。上述表格可在市总网站“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1.关于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2016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与推荐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联系人:陈佳 雷瑛;联系电话:65592640 65592833;电子邮箱:laomoban@bjzgh.org)

 

 

 

 


附件1
关于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及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及以下与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中部门负责人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班组指企事业单位、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
2.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集体企业之外的企业。
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同等对待,但科研单位中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4.处级党政(含群团组织)干部从严掌握,推荐人选应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且贡献特别突出。
5.教育系统应向教学一线倾斜,推荐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校级领导与管理人员从严把握。
6.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获得北京市“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可优先授予首都劳动奖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