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4年4月28日
主要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各地方政府
不管是收養親戚的子女、配偶與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子女,或是領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皆須要透過法律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本文就帶您來看收養(領養)小孩的流程!
目錄
一. 收養、寄養、認養及認領說明
二. 收養程序
三. 各縣市服務資源
一、收養、寄養、認養及認領說明
項目
收養/領養
寄養
認養
認領
概述
無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親子關係,替孩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
因原生家庭短期內無法照顧孩童,孩童暫時被安置在寄養家庭中,待原生家庭解決問題後,孩童即可重回自己的家。
定期提供金錢贊助1名或數名貧苦孩童,認養人可藉著書信或探訪與孩子建立關係,但不直接撫養。
生父母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申請資格
1. 養父母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 夫妻須共同收養,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3. 單身者可以收養,其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4. 「近親收養」須為6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5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1. 寄養父母年滿25歲以上。
2. 具國民義務教育以上教育程度。
3.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4. 家中12歲以下孩童的最多3個。
5. 居住環境 : 安全、整潔、有足夠的空間。
*詳情請依各縣市寄養家庭規定為準。
透過具公信力之社福機構捐款,通常不會規定申請資格,僅需在線上填寫申請資料、選擇捐款方式,即可完成認養程序。
認領人、被認領人及利害關係人皆可提出申請。受委託人則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詳細說明
連結
收養
寄養家庭服務
無
認領登記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常見問答集【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民國103年8月】
二、收養程序
圖片出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流程說明圖
收養可分為「近親收養」、「繼親收養」及「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其中「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必須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辦理媒合,不能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收養。此外,如果想收養的孩子是外國籍,則必須先在孩子的母國完成收養程序,確認該國同意收養後,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以下為流程說明:
1
「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需委託合法收出養機構辦理
可至<合法收出養機構>查詢,過程中須接受機構安排上課、會談、訪視,經機構評估審查通過後,由機構協助媒合。
2
向法院提出聲請
檢附以下文件至收養人戶籍地之<地方法院>遞狀窗口:
家事/收養聲請狀 (範例常用表單下載)
收養同意書/契約書 (範例常用表單下載)
收出養雙方與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
收養人財力證明 (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收養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請至各縣市警察總局申請)
合法收出養機構提供之評估報告 (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須提供)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須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且原文文件須透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
若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須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3
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
社會局進行訪視,並提出訪視報告,而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此階段收養人須至法院出庭。
4
法院裁定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5
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
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收養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正式完成。
6
至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人持以下文件至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法院裁定書
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身分證及印章
養子女姓氏約定書
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收養流程【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民國111年11月】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流程【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民國107年3月】
>>收養子女【資料來源:司法院,民國108年10月】
三、各縣市服務資源
臺北市收出養家庭培力中心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
收養登記 如欲收養小孩,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待法院認可後,再向戶政事務所提交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
認領登記 認領人、被認領人、利害關係人或受委託人(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檢附文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
監護登記 申請人需為監護人且年滿20歲之國人,以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或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終止收養登記 收養人或養父母,可依法規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被收養者需回復本姓。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申請人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個人有無刑案紀錄之證明,亦稱良民證。